湖北省荣军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 |
文件编号 |
RJYY-IRB-ZC/01.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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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者 |
周卉 |
版本号 |
2.0 |
审核者 |
李建华 |
版本日期 |
20230918 |
批准者 |
李华章 |
批准生效日期 |
20230918 |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医院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医院临 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20 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年)《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 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 年),《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试验项目 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 保护,促进临床试验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并在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药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伦理委员会 ”)。
第五条 本伦理委员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卓刀泉路208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湖北省荣军医院。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本伦理委员会对医院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 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 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
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医院授予本伦理委员会独立审查的职能和权利。 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独立于被审查项目的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不受其 他任何不当的影响。为确保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能独立于医院其他 部门,医院授予本伦理委员会以下权利: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临床试验;观 察或让第三方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或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审查同
意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应为本伦理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 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本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本伦理委员会经费由医院财务部门设立专帐 进行管理,经费来源与支出严格按照《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 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委员, 法律专家,与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 7 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与临床试验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不担任 伦理委员会委员,也不参与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以避免相互竞争的研究业务发展利益对伦理审查过程的影响。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聘任:医院负责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本伦 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同意当 选的票数应超过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 员是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讨论
通过后,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接受聘任的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生物医学研究伦理、GCP 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 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本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 员 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本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 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行使主
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本伦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本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 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 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
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定。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 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 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 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合继
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 超过医院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员是被
提议免职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 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换委员,替换委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员是候选替补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当选的替换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主任 1 名,秘书 1 名,受本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
第四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审查方式: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会议审查是本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 式,审查会议的安排应当保证审查的及时性。研究过程中出现危及受
试者生命安全的重大非预期问题,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 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受试者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且不涉及弱势人群 和个人隐私及敏感问题;已同意方案的较小修改,不影响试验的风险 受益比;没有受试者入组且未发现额外风险;已完成或停止研究相关 的干预,研究仅是对受试者的跟踪随访;不属于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显 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伦理审查提出的明确或较小的修改意 见,伦理委员会为了验证这些修改;已有组长单位伦理批件项目的审查等。
本伦理委员会可以指定 1-2 名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作为所有安 全性报告的主审,由其审查安全性报告并决定是快审通过,还是提交
会议审查。第二十一条 主审/预审:伦理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安排 1-2 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审查会议实行预审制,委员应在审查会议前预审送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咨询:如果委员的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试验项 目的审查,或某临床试验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 不同时,应当咨询独立顾问。咨询独立顾问可以按程序邀请,或者主 审委员在主审过程中直接联系专家以获得咨询意见。独立顾问应邀对
临床试验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应超过本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 人数的半数;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的委员,独立于 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有利益冲突退出审
查会议决定的委员,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与决定:本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伦理审查的规则 与标准,对送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讨论。会议主持人概括讨论所 形成的审查意见后提请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符合法定人数,并参 加伦理审查会议的讨论。审查决定的意见有: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 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审查决定的票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会后应及时传达审查决定。研究者/申办者对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还可以要求与本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五条 利益冲突管理: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应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审查的试验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 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 得私自复制与外传,不得利用伦理审查所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
谋取商业利益。
第二十七条 协作:本伦理委员会与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协 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临床试验监管中的职责,保证医院承 担的、以及在医院内实施的临床试验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临床 试验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临床试验中所涉及 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 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 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 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
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本伦理委员会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 管部门、药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 估或认证。本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