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荣军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湖北省荣军医院 ·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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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RJYY-IRB-ZC/01.01/02.0

编写者

周卉

版本号

2.0

审核者

李建华

版本日期

20230918

批准者

李华章

批准生效日期

202309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医院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医院临 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2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试验项目 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 保护,促进临床试验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MP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并在 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药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伦理委员会 ”)。

    第五条 本伦理委员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卓刀泉路208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湖北省荣军医院。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本伦理委员会对医院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 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 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仿制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

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医院授予本伦理委员会独立审查的职能和权利。 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独立于被审查项目的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不受其 他任何不当的影响。为确保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能独立于医院其他 部门,医院授予本伦理委员会以下权利: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临床试验;观 察或让第三方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或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审查同

意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应为本伦理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 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本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本伦理委员会经费由医院财务部门设立专帐 进行管理,经费来源与支出严格按照《湖北省荣军医院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 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委员, 法律专家,与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 7 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与临床试验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不担任 伦理委员会委员,也不参与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以避免相互竞争的研究业务发展利益对伦理审查过程的影响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聘任:医院负责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本伦 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查讨论,同意当 选的票数应超过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 员是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讨论

通过后,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接受聘任的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生物医学研究伦理、GCP 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 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本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  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本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 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行使主

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本伦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本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 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 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

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定。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 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 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 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合继

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 超过医院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员是被

提议免职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 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换委员,替换委员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院长办公会参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长办公会成员是候选替补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当选的替换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办公室人员:办公室设主任 1 名,秘书 1 名,受本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审查方式: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会议审查是本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 式,审查会议的安排应当保证审查的及时性。研究过程中出现危及受

试者生命安全的重大非预期问题,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 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受试者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且不涉及弱势人群 和个人隐私及敏感问题;已同意方案的较小修改,不影响试验的风险 受益比;没有受试者入组且未发现额外风险;已完成或停止研究相关 的干预,研究仅是对受试者的跟踪随访;不属于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显 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伦理审查提出的明确或较小的修改意 见,伦理委员会为了验证这些修改;已有组长单位伦理批件项目的审查等。

本伦理委员会可以指定 1-2 名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作为所有安 全性报告的主审,由其审查安全性报告并决定是快审通过,还是提交

会议审查。第二十一条 主审/预审:伦理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安排 1-2 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审查会议实行预审制,委员应在审查会议前预审送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咨询:如果委员的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试验项 目的审查,或某临床试验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 不同时,应当咨询独立顾问。咨询独立顾问可以按程序邀请,或者主 审委员在主审过程中直接联系专家以获得咨询意见。独立顾问应邀对

临床试验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应超过本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 人数的半数;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的委员,独立于 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有利益冲突退出审

查会议决定的委员,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与决定:本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伦理审查的规则 与标准,对送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讨论。会议主持人概括讨论所 形成的审查意见后提请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符合法定人数,并参 加伦理审查会议的讨论。审查决定的意见有: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 同意,作必要的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审查决定的票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会后应及时传达审查决定。研究者/申办者对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还可以要求与本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五条 利益冲突管理: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应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审查的试验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本伦理委员会委员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 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 得私自复制与外传,不得利用伦理审查所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

谋取商业利益。

第二十七条 协作:本伦理委员会与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协 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临床试验监管中的职责,保证医院承 担的、以及在医院内实施的临床试验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临床 试验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临床试验中所涉及 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 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 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 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

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本伦理委员会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 管部门、药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 估或认证。本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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