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荣军医院九月份党建学习资料

文章来源: 湖北省荣军医院 ·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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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湖北省召开省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9月5日,湖北省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省委书记蒋超良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争做“三个表率”、争创“模范机关”,为全省党的建设当标杆、作示范,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省委书记蒋超良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省领导王瑞连、梁伟年、王立山出席会议。

蒋超良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行党的自我革命的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要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牢牢把握机关党的建设必须走在前、作表率的重要要求,牢牢把握机关党的建设的使命任务、规律特点,牢牢把握省直机关的政治属性,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全面加强我省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各项建设。

蒋超良指出,机关党的建设是机关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驰而不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取得新成效。同时要清醒看到,省直机关党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靶向治疗”,抓好整改落实,以机关党的建设带动机关各方面工作明显提升。

蒋超良强调,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机关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体现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取得斗争实效上,主动投身到各种急难险重任务中去,在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敢抓敢管、敢战能胜,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蒋超良强调,要深化理论武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抓好深化消化转化,推动理论学习走在前列。坚持大抓基层,建强机关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落实好支部工作条例,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精准施策,增强党建工作针对性。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干部全方位监督;勇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担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带头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进群众感情和群众工作本领。

蒋超良要求,切实扛起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政治责任,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要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能力水平,履行好统一领导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的职责;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种好“责任田”,把党建抓具体、抓到位,打通“最后一公里”。要坚持齐抓共管,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握规律和特点,增强机关党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选优配强党务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

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参加会议。

 

湖北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召开

 

9月9日下午,全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召开,省委书记蒋超良出席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主题教育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精神,持续巩固深化第一批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好第二批主题教育。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会议。中央第一巡回督导组副组长范小建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政协主席徐立全,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蒋超良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第一指导组精心指导下,我省第一批主题教育取得阶段性成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走深走心走实,坚定了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思想政治受到深刻锤炼,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更加牢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提振了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增强了走好群众路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原动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巩固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但我们决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心态,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解决党内问题相统一、守正和创新相统一、严管和厚爱相统一、组织推动和个人主动相统一,不断推进自我革命,持续巩固深化第一批主题教育成果。

蒋超良指出,按照党中央要求,第二批主题教育在高等学校、省以下各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基层组织中开展。要扎实开展好第二批主题教育,坚持主题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借鉴运用第一批主题教育成功经验,努力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一主题,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线,开展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着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发展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巡视巡察、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督导反馈的问题,让人民群众从一开始就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蒋超良强调,要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题教育;乡镇、街道,县直机关、高校院系等领导班子参照第一批主题教育要求实施;普通党员要重点学好创新理论,对照党章党规检视整改,增强坚守初心、担当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握主题教育的着力点,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的实际创新方法,增强主题教育参与度和吸引力。坚持开门搞教育,扩大群众参与,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请群众评判,用群众的获得感来检验主题教育的成果。

蒋超良要求,加强对主题教育的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抓统筹、县抓落实,压实领导责任;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基层减负年”各项要求,以真抓实干作风服务群众、推动发展;加强衔接联动,两批单位要全力抓好各项整改任务落实,防止上下脱节、前后割裂;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主题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范小建指出,湖北省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省委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聚焦把牢主题主线,扎实做到“四个贯穿”,刀刃向内整改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要巩固扩大第一批主题教育成果,认真抓好第二批主题教育,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善始善终抓好整改落实特别是专项整治工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主题、终身课题,以自我革命精神加强党的建设;要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把握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对象,加强分类指导,解决突出问题,落实主体责任,以好的作风推进第二批主题教育,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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